康农机发[2017]16号
康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各乡镇农机站: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断创新操作方式,本着便捷地服务农民,服务农业生产的遵旨,根据《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康政办发[2015]49号《关于印发康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机产品有效供给农民。加快推进粮棉油等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农民选机购机的自主权,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科技的快速进步。
二、补贴机具范围
根据《2015-2017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油棉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以及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所需机具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及品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我主要以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为主,除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具外,向特色产业生产关键环节倾斜,花椒、蔬菜、中药材等农产品产业为重点,大力推广烘干、冷储、加工机械。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农机产品,并且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对危机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有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装置配置、警示标志、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且在机具产品明显位置固定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永久性信息铭牌。
四、补贴标准
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甘农机计发[2016]77号及甘农机计发[2016]71号文件通知,2017年安排我县省级补贴资金10万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20万元。补贴标准严格按照《2015-2017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择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补贴销售机具价格进行动态监管,若发生异常现象要及时上报省农机局。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保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所需机具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其它购机所需。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农机大户、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六、企业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经销商名单。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补贴经销商负监管责任,督促其手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县农机局将省农机局统一公布补贴经销商名单在农业网上进行公布,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2012]19号)有关规定对补贴经销商加强监管。
七、资金管理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补贴资金通过县财政开设的“乡镇财政所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按照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的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帐户。
八、补贴程序
1、自主选购。购机农民按照甘肃省2017年农机补贴范围自主选择机具、生产企业、经销商。为方便农民选机购机,鼓励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在申请补贴,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由农民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直接议价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农户要及时到县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手续。
2、申请购机。农民购机后,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县农机局提出购机申请,根据甘肃省农机补贴方案要求,对农民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后,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拟购机农民身份证原件、购机人头像、人机合影、机具编号(发动机号)、购机发票等购机信息,经供货企业或经销商确认供货信息后,生成《农机购置补资金申请表》,经县财政局、农机局盖章确认后,向购机农民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补贴公示。县农机局将全县购置机具及补贴资金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向社会予以公示。监督电话:县财政局09395128029,县农机局09395125986。
4、机具核实。①购机农民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一份,购机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乡(镇)农机站填写《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乡(镇)农机站对购机农民所购机具组织核实。机具核查无误后,购机农民、核查人员、农机站、乡(镇)政府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农机站存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归档,报县农机局备查,购机发票原件退还购机农民保管。②购机农民持确认的《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惠农补贴“一折统”存折原件(存折姓名与购机农民姓名不符的,复印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备查),向乡(镇)财政所提出补贴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乡(镇)财政所在《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审核意见”栏内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向购机农民出具《康县2017年农机补贴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单》。
6、资金兑付。乡(镇)财政所将收集的《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汇总,填写《乡(镇)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兑付花名册》一式四份〔县财政局、县农机局、乡(镇)财政所、乡(镇)信用社各一份〕,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财政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确认。以乡(镇)为单位将购机农民《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乡(镇)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兑付花名册》报县农机局审查核对。县农机局在乡(镇)财政所上报的《乡(镇)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兑付花名册》上签字盖章确认。存留购机农民《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乡(镇)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兑付花名册》归档备查。乡(镇)财政所持确认的《乡(镇)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兑付花名册》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接到乡(镇)财政所的资金拨付申请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委托农机局将补贴资金核拨到乡(镇)财政所开设的“乡镇代管财政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购机农民财政补贴“一折统”存折帐户上。
九、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需要退货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原购机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确认。对补贴资金尚未兑付的,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经兑付的,购机农民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康县“强农惠农资金特设专户”,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方可退货。
十、兑付要求
1、时限要求。购机农民、经销企业、乡(镇)财政所、乡(镇)信用社、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农民购机后,及时给购机农户出具全额发票和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并及时在补贴购机信息网上进行确认。购机农户凭购机发票和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到农机局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凭申请表15日内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县农机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补贴机具资料审核确认。县财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申请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县农机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县信用联社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乡镇“乡镇代管财政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农民“一折统”帐户。
2、责任要求。购机农民申请补贴资金超过时限将视为主动放弃,补贴指标另作安排,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乡(镇)财政所按期将补贴申请汇总上报县农机局审核,乡(镇)农机站将归档的补贴资料同期上报。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定期将乡(镇)财政所、农机站报送信息进行通报。因乡(镇)财政所、农机站迟报、漏报或信用社未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造成购机农民损失的,按责全额赔偿。引起农民投诉、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报请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农机局、物价局、广电局、信用联社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由县农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机具核实和资料审查上报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资料审核、上报和补贴公示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县农机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补贴政策宣传、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资料的审核,补贴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信用联社负责将补贴资金按时限要求及时打入乡(镇)“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将补贴资金按时限要求及时打入购机农民“一折统”存折帐户。
3、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使直接补贴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实施方案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训会,及时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时将《康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及农户购机信息、补贴使用进度和各种管理制度在省级补贴信息网进行公示。
4、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操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省、市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坚持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普及应用,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各乡(镇)政府、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受理农机购置补贴方面的投诉,并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开展补贴机具的抽查复核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购机补贴的90%。
5、严格责任追究。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未实行一机一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制度,不及时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补贴机具相关信息,为购机农民出具购机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违反农业部“七个不得”,误导或欺骗购机农民,虚抬机具价格,随意降低或改变补贴机具配置的,报省农机局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机具,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购机农民有倒卖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以已往享受补贴的机具欺骗核查人员蒙混过关,套取补贴资金或以其它方式虚购、套取补贴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含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资料审查不负责,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甚至吃、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执行退货制度。购机农民补贴款未退回财政专户,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擅自作退货处理的,购机农民领取的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县财政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购机农民追偿,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所销产品补贴手续立即停办。
康县农机管理局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