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机购置补贴
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方便管理补贴资金,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区农机监理站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七里河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包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施行限额比例双控。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档产品近年(或上年)平均价格的30%测算。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2016年甘肃省采取“限额+比例”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即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取较低标准额度兑付补贴,限定比例按销售价格的30%控制。
第三章 补贴资金结算流程
第六条 七里河区农机购置补贴自2016年开始,按照“先购机→打表→待公示→待区核实→待申请结算→待申请拨款→待结算→已结算”的程序逐次进行。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区农机监理站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纸质资料,核实无误后联合七里河区农业局共同发文,并拨付该批补贴资金至七里河区各乡(镇)财政所,经各乡(镇)农机管理站及财政所确认信息无误后拨付到享受补贴农户“一折通”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乡镇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五条 各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七里河区农机监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