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农发〔2019〕9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林草(林业)局,财政局,省级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6号)要求,切实增强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支出绩效意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开展2018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绩效自评主体及原则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局项目管理处(科)室和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绩效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 绩效自评范围及对象
绩效自评覆盖2018年使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全部市县(单位)。评价资金包括2018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市县(单位)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已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种植结构调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不含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具体清单见附件1),以及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三、绩效自评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资金、其他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 (A)和资金使用单位执行数(B),计算预算执行率(B/A)。
(二)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各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 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分值。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四)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区(单位)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详见附件2-34),分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市州各项资金《自评表》,在此基础上分别撰写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5),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四、绩效自评结果及应用
(一)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林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处(科)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分析。财政部驻甘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各市州(省级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省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将对省级绩效目标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打分,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将被作为来年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省上将根据评价结果,对评价中发现的绩效目标完成不好、问题较多、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全面完成。同时,要推动绩效自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五、工作要求
1.因机构改革,项目及资金管理职能划转至林草部门用于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支持草原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用于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用于草原鼠虫害防治及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的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由市县林草主管部门项目科室(单位)负责汇总,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林草局。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人员保留在农业(畜牧兽医)局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原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科室(人员)负责将上述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分项目报当地林草局汇总上报。
2.涉及畜牧业方面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当地农业农村及畜牧兽医局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情况协商填报,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管理处室(单位)。
3.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局要对辖区内的全部二级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分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辖区的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并向本地财政部门报备;市(州)要将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分项目分别报送省级项目管理处室(单位)和本地财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处室(单位)要将对各市州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进行审核,连同省本级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一并汇总,形成项目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加盖处室(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电子版文件夹要注明部门和项目名称)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汇总。省林草局也要将汇总后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电子版文件夹要注明部门和项目名称)送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汇总。
4.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自评工作,项目管理处(科)室要切实履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督促下级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在自评过程中,要对照绩效评价指标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创新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客观反映。
5.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务必2019年3月2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分项目)分别报送市州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市(州)农业(畜牧兽医)、林草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本市(州)、本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项目管理处室(单位)。
6.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项目归口业务管理处室,请及时登录邮箱gsnyjc@163.com,对各地(单位)上报的归口管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形成归口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于2019年4月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附件: 2018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项目清单及报送处室联系方式.zip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