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化服务中心,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
2021年5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24号发布了《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21)标准,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函》(农机管〔2021〕27号)精神,做好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版标准宣贯
《农业机械分类》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的分类及代码,适用于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服务活动中对农业机械的分类及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机械化基础标准。该新版标准与2015版标准的品目对照,详见附件。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投档、购机补贴、报废更新等各相关系统使用与维护单位,要按照2022年1月1日全面启用新版标准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做好系统调整方案。2021年12月15日至31日为调整期,届时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投档、购机补贴、报废更新等各相关系统使用与维护单位要统一步调,确保工作时间衔接一致,确保品目调整信息无缝对接。
二、推进新版标准在农机试验鉴定中应用
省农机化技术推广站要按照新版标准产品类别和品目做好鉴定指南发布、鉴定申报系统的衔接对应和修改工作。要梳理现行有效的鉴定证书产品所属品目,及早汇总形成转换意见,并发布鉴定产品品目调整通报。12月31日前,全国农业机械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中原有证书的大类、小类、品目信息全部完成修改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将按照新版标准受理农机鉴定业务,农机鉴定机构新上传鉴定平台的鉴定证书类别、品目等信息,应与新版标准一致。
三、推动新版标准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采用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根据新版标准梳理现有认证产品的对应关系,明确认证产品品目归属,尽快制定转换方案,并于12月底前完成对鉴定平台原有认证证书信息的转换工作,确保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平稳实施。同时,按照新版标准对认证规则、特则等技术文件进行相应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新上传至鉴定平台的证书大类、小类、品目信息,应与新版标准一致。新旧版标准衔接工作点多、量大,各有关单位在推进相关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农机化司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王国占 01059193362)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