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异常情形,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平凉市农业农村局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形,是指全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甘肃省、平凉市或庄浪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需要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异常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四)农机产销企业开具补贴机具发票价格与购机户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
(五)销售的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形。
(六)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未落实承诺制。
(七)在机具核验时,发现补贴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实际信息与补贴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
(八)发现补贴机具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九)短期内出现大量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或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
(十)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理或引起投诉。
(十一)在处理违规行为后,发现该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或其他县也存在类似违规问题。
(十二)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四条 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的管理权限,依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或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市级将视情形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增强处置异常情形的能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发现异常情形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